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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赔偿,法院,电诈,食品公司,财务人员,银行工作人员

2024-04-17 16184

年轻的财务人员小朱因轻信一通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不幸成为骗子的目标,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摊上了"官司"。日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涉电信诈骗的劳动争议案件。

小朱是江津某食品公司的一名新任财务人员,身兼财务与出纳的双重职责。入职时,食品公司就将各账户、密码都交接给了她。

2023年2月的一天上午,刚工作1个月的小朱突然接到一通电话,对方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以银行账户年检为由,要求她添加工作QQ以接收所需资料。小朱按照对方指示操作,随后被拉入一个名为"食品公司"的QQ群。

在群内,小朱看到两名备注为公司股东的成员在交谈工作事宜,一切看起来似乎合乎常理。一名"股东"要求她查看公司银行账户是否正常、查看银行账户的余额,随后以有笔客户款需要支付为由要求小朱加急转账。小朱没有多想,通过公司网银将14.3万元资金转至指定账户。

然而,刚转账不久,小朱就接到了公司股东杨某的电话,质问她为何突然将公司账户的资金转给陌生人。小朱表示是股东让自己转的,准备去QQ群里询问时才发现自己已被踢出群聊且被拉黑,小朱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她立即报警并联系公司相关人员。随后,该案被江津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食品公司认为,小朱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朱赔偿食品公司14.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方面,小朱作为专职财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对大额转账尽到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在未进行基本信息核实的情况下轻易转账,其过错已经达到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程度。

另一方面,食品公司未对小朱进行岗前培训,小朱既要从事会计事务,又承担出纳职责,食品公司岗位职责设置显然不规范。食品公司将公司的银行账户密码、U盾密码等全部交由小朱一人掌握,增加了财务隐患,故食品公司亦存在重大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风险分担能力等因素后,法院判决小朱赔偿食品公司部分损失共计3.5万元。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智怡宁 图片由江津区人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