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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高可用及共享存储Web服务

莲都高可用及共享存储Web服务

随着业务规模的增长,数据请求和并发访问量增大、静态文件高频变更,企业需要搭建一个高可用和共享存储的网站架构,以确保网站服务能够7*24小时运行的同时,可保障数据一致性和共享性,并降低数据重复存储的成本。方案预估:体验本方案预计费用不超过5元(假设您选择本文示例规格资源,且资源运行时间不超过60分钟。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因您操作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流量差异,会导致费用有所变化,请以控制台显示的实际报价以及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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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业务规模的增长,数据请求和并发访问量增大、静态文件高频变更,企业需要搭建一个高可用和共享存储的网站架构,以确保网站服务能够7*24小时运行的同时,可保障数据一致性和共享性,并降低数据重复存储的成本。

方案预估:体验本方案预计费用不超过5元(假设您选择本文示例规格资源,且资源运行时间不超过60分钟。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因您操作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流量差异,会导致费用有所变化,请以控制台显示的实际报价以及最终账单为准)

方案介绍

高可用及共享存储Web服务

架构采用同地域不同可用区的云服务器ECS提供高性能的后端服务,负载均衡CLB实现高可用保证业务的连续性,文件存储NAS实现多个Web服务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同步,确保数据的一致性。

解决问题:服务器单点故障

单机架构下,人员误操作、磁盘故障等,导致服务中断,业务不可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解决问题:高并发访问量突发

业务增长或高峰突发时,单机系统缓慢或中断,用户访问体验不佳,导致用户流失,影响企业口碑。

解决问题:数据安全风险

单机架构下,数据与应用架构紧耦合,当遭遇勒索病毒时易带来数据安全风险。

TAG:考勤

引言
 考勤系统在行业里面被称为考勤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可以实现企业人事现代化的管理,评估员工的考勤,方便管理部门随时查询,有效地监控员工的情况,并且该系统还为支付给员工薪水提供重要统计信息依据。考勤系统主要应用在很多新兴技术领域,如通信,生物技术,计算机等,通常设置在公司门口。用51单片机作为处理器的早期考勤系统,只能实现基本的人脸图片的信息存储,检测,识别,但结构和功能相对简单,效率低,不能满足当前考勤系统的稳定性、实时性、前瞻性和灵活性的高需求,这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由于传统的考勤方式不能满足我们企业的需求,所以新的考勤系统应运而生,此考勤系统配备了新一代的嵌入式处理器,集合了生物技术,通信,计算机等诸多领域中的不同的技术优势,同时设计网络管理员的权限就可以远程管理公司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及时做出新的调整和新工作的协调、安排。目前,由于嵌入式技术的发展,再加上这两种技术的融合,嵌入式考勤系统的开发不断被认同和完善,这就为新的嵌入式系统平台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人脸识别考勤系统硬件的设计
 1.1系统整体框图设计
 本文基于嵌入式人脸识别考勤系统的设计方案选定后开始进行硬件平台的设计,硬件是该设计的底层部分,是整个系统的基础,是该系统的执行和实现部分。该设计的硬件设计按照如下流程进行:
 (1)需求分析:通过调研用户的实际需求从而进行功能模块分析,确定系统具体的设计功能;
 (2)方案设定:通过需求分析,进行功能模块的确定,选定元器件,明确整个系统的设计方法;
 (3)原理图设计:根据已经明确的方案,进行电路图的设计,再按照电路图,绘制PCB;
 (4)印刷电路板、焊接和调试:参照系统电路图,焊接元器件,下载调试程序到开发板进行调试。
 1.2系统硬件电路设计
 在基于嵌入式人脸识别考勤系统的设计过程中,采用了分模块的设计方式,总体设计出硬件方案,确定各个模块设计方法,这样按照方法、步骤有条不紊进行层次设计。由于该系统采用的是共同的总线和相同的接口方式,所以可根据需求扩展其他的功能,添加其他的系统模块,该系统具有可扩展性。该人脸识别考勤系统包含以下几个功能模块:基于S3C 2440A为核心的控制模块、人脸图像采集模块、外部存储器扩展模块、网络通信模块、键盘输入模块、LCD显示模块。
 本文设计了基于嵌入式的人脸识别考勤系统,系统采用了目前比较被认同的A R M 920T核,S3C 2440A处理芯片。S3C 2440A微处理器是一款三星半导体公司设计生产的具有高性能、低功耗、高集成度,并具有工业级温度范围和性能的微处理器,具有工业级温度范围,主频高达533MHz,具有数字摄像头接口,支持更多分辨率液晶屏,无需外围电路的触摸屏接口。网络通信芯片选择了DM9000,是一款完全集成和符合成本效益单芯片快速以太网MAC控制器与一般处理接口,一个自适应的PH Y和4KDW ORD值的SRAM。S3C 2440A处理器和其他类型嵌入式处理器相似,想要进行很好的工作必须扩展外部存储,该系统选择使用两片容量为32 M的H Y 57V 561620FTP-H芯片作为SDRAM的存储扩展芯片,Flash采用K 9F 1216U OA容量为64 M的N and-F lash容量作为F lash的存储扩展。该系统摄像头工具选取了130万像素的卫202 USB免驱微型摄像头,可以调节亮度、对比度、色调、饱和度、清晰度、白平衡等,支持320*240,640*480,800*600,1280*720分辨率图片的获取。最后进行了该系统电源电路、复位电路、时钟电路、JTAG电路、LCD电路等基本电路的设计。
 2系统的软件设计
 2.1嵌入式系统的搭建
 构建嵌入式L roux系统需要包含的几点要素引导程序、根文件系统、Roux操作系统内核、嵌入式设备的驱动程序。想要在ARM的硬件平台上搭建嵌入式Roux系统,通常需要几个步骤:
 (1)从L roux技术网站上下载嵌入式L roux的源码包,进行交叉编译开发环境的搭建和开发环境的配置;
 (2)在PC机上进行B out oaf err的编译,并且使用串口或者网线将引导程序烧写到嵌入式开发板之中;
 (3)在PC机上进行嵌入式Roux系统内核的配置和编译,并且通过Boot Loader将配置好的内核系统烧写到嵌入式开发板中;
 (4)进行根文件系统制作,制作完成之后可以在根文件系统中加载自己的应用程序。
 完成以上步骤的操作,这样就制作完成了一个基本的嵌入式Roux系统的结构体系。目标板与宿主PC机之间一般通过AG、串口或以太网接口建立连接关系.
 2.2人脸识别考勤系统的设计
 基于嵌入式的人脸识别考勤系统的设计包括人脸识别算法PCA和PC服务器上考勤系统的设计。考勤系统服务器使用数据库储存人脸信息、人脸图片、打卡记录,并能实时的更新员工资料和人脸图像;人脸识别算法模块,采用PCA算法,自动在所输入图像中找取人脸,并进行人脸定位,特征抽取,再把通过摄像头采集到的人脸图片与服务器数据库的人脸图片信息进行对比,从而确定考勤员工的身份团。PCA在服务器上用V 52010开发出考勤系统软件可对员工的考勤记录进行查询,通过ADO接口和SQ LSEVER进行数据存储管理。系统的使用流程如下:系统上电或复位后,首先进行自检工作,查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然后进行初始化和基本配置设置,当有人员要进行考勤时,按下考勤键后发出视频采集控制信号,启动图像采集功能。将采集得到的图像以文件的格式存储到SDRAM中,完成图像信号存储后,图像进行人脸检测算法的处理,获得特征数据和人脸库进行对比,界面显示该员工的相关信息。并保存员工的考勤记录到服务器的数据库里面。
 3结束语
 本文设计了一套人脸识别考勤系统,该系统集合了嵌入式系统和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了硬件核心芯片的选型和系统框图、流程图的绘制以及考勤系统的设计。在Roux操作系统的环境下,实现了摄像头图像采集,并且采用了大家普遍认可的特征提取的人脸识别算法PCA,完成了人脸图像的识别。该系统还可以根据用户需求进行扩展,系统具有高效、低成本、扩展性好等诸多优点,具有广阔的市场应用前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出勤管理,规范员工请休假作业,确保工作之绩效,使员工勤于职务,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作息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上班时间为:

             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5月1日至9月30日)

             冬天: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至4月30日)

    第三章 工作制

    第三条 公司一般实行每天8小时标准工作日制度。实行每周5天标准工作周制度,周工作小时为不超过40小时。 

    第四条 遵照国家双休日、年休假及法定节假日制度。 

    1. 每周公休日2天(周六、周日)。 

    2. 年休假: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假期5日。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分开休,只作一次性休完,且须当年休完,不得累计作为次年休假,休假前须提前一星期报部门批准,部门作出相应安排后报主管领导审批,休假人持审批单到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

    3.法定节假日: 

   1) 元旦,放假1日;

   2) 春节,放假3日; 

   3) 国际劳动节,放假1日; 

   4) 国庆节,放假3日; 

   5) 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日;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如妇女节(半天)

    第五条 请假管理

   1)公司目前共有:事假、病假、婚假、丧亲假、产假、法定假等六种。

   2)员工请、休假须填报《请(休)假审批单》,提前1天或于当日将批准后的请假单报送公司办公室备查案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必须提前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原则上不允许任何员工电话请假。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赶回公司请假的,电话请假后需补填请假条。

   4)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必须出具相关证据,否则按旷工处理。

   5)以上请、休假期间,遇有法定休息日、公休日,均视为假期,不能在假期中冲减。

    第四章 考勤范围

    第六条 公司全体员工。 

    第七条 特殊部门不考勤须经总经理批准。员工的考勤情况,工程部(西南名都)、营销部(西南名都)、保安部由各部门负责人自行负责,办公室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其他部门统一由办公室打卡考勤。

    第五章 考勤办法

    第八条 公司采用指纹机考勤制度。

    第九条 员工外出办事未能及时赶回公司打考勤时,须说明情况,并填写《未打考勤证明》,以备办公室月底考勤审核统计。 

    第十条 加班:根据工作或生产需要,公司安排部分或全部员工在正常工 作时间以外或休息日和休假日工作时,称之为加班。

    1.因部门或个人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工时延长或重工者,不谓加班;或基于公司每周工作时长不足40小时,因公司项目开发,工作繁忙导致公休日被指派上班的,不谓加班。

    2.公司员工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否则视情节轻重惩处。

    3. 员工加班3小时以上算半天,加班6小时以上算一天。

    4. 员工加班后第二天应将加班内容详细填写《加班申请单》,报办公室审核签发后方能生效。

    5.对正常加班员工,办公室可安排同等调休,调休时间有效期为半年。

    第十一条 考勤设置种类: 

    1. 迟到:上班时间应到而未到岗者。 

    2. 早退: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 

    3. 旷工:未经批准无故缺勤、工作时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 

    4. 请假:事假、病假(需提供医院相关证明)。 

    5. 出差。 

    6. 外勤:全天在外办事。 

    7. 加班、调休。 

    8、忘记打卡。

    第十二条 员工须出示各类与考勤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未打考勤证明》、

《请休假审批单》、《出差审批单》等。

    第六章 考勤统计及评价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每月统计《月度考勤统计表》。 

    第十四条 考勤办法。 

    1. 迟到、早退:凡迟到、早退15分钟之内不计扣罚;迟到、早退16-30分钟者扣罚20元薪资;迟到、早退31-60分钟扣罚40元薪资;凡迟到、早退一小时以上扣罚全天基本工资;迟到、早退两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论处。

    2.旷工:旷工按三倍基本工资扣薪, 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五天者按自动离职或开除处理,不发任何薪资.

    3.请假:(1)事假;凡请事假者扣发全天基本工资。(2)病假;凡请病假者扣发半天基本工资,并需附医院相关证明。如无医院相关证明者,则作事假处理。 

5、忘记打卡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备案,月累计三次以上忘记打卡者扣罚50元薪资;月累计六次以上者按旷工一天论处。

    4. 以上处罚均由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办公室执行本制度,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颁行。  

                                   

 

                                               XXXXXXX有限公司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发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令第10

颁布日期:200012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发展多种类型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

第五条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第六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失业登记证明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

第十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章 职业介绍

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本规定所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本规定所称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本规定所称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宗旨。

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具体开办条件,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 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第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

  (八)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超标准收费;

  (四)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八)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

第二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据实填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一)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二)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三)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四)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五)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特殊服务对象是指下列人员:

  (一)残疾人;

  (二)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随军家属;

  (四)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需特别照顾的人员。

第三十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接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委托,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在有条件的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与服务,并实现各城市内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的计算机联网。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提出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分期分级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信息 网)。其中,设区的市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网络中心,省、自治区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劳动保障部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网络中 心和监测中心按有关规定管理和运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培训机构,并定期提出计划,组织培训机构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减免费服务所需费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对失业人员免费培训的补贴费用,按有关规定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列支。

  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按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级就业经费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 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免费服务项目和本地经费落实情况,规定免费服务的实施步骤,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5年9月12日颁布的《就业登记规定》和1995年11月9日颁布的《职业介绍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