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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投资协议书

2024-01-15 9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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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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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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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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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寻求合作发展,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甲、乙、丙三方(以下统称为“投资人”)出资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概况

  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公司住所拟设在        市        区         路        号,法定代表人:         。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甲、乙、丙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        。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        ,兼营         。

   第三条、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整,出资为     (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丙方: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第四条、出资时间

  各投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具体出资或办理出资手续时间如下:                        

各投资人未按约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出资证明

  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六条、出资的转让

  投资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投资人向本协议投资人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出资的,应当经其他本协议投资人1/2以上同意,投资人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本协议投资人以征求同意,本协议投资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本协议投资人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投资人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投资人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本协议投资人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本协议投资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经受让出资获得股东地位者,应当承认本协议所约定的各项内容,拥有并承担与其他本协议投资人同等权利及义务。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公司登记

  全体投资人同意指定        (指投资人)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新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

   2、股东会组成及议事规则:

3、董事会组成及议事规则:

4、经理职责:

5、监事会规则:

   第九条、投资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股东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投资人的义务

  1、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2、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投资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投资人不得抽逃出资。

  5、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其他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条、费用承担

  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2、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投资人)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投资人)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按各投资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二条、经营期限及公司解散

  1、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2、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甲乙丙各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甲乙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依期如数缴纳出资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支付出资额的        %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其他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陈述与保证

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如有)。

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3、甲方承诺:

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4、乙方承诺:

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第十五条、保密

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经营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2、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2、确认签约能力

双方确认具备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相应资质,并已经获得各自章程规定的授权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以签署本合同;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各方代表已经获得相应的授权。

第十七条、合同送达方式

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通知方式:

(1)甲方接收通知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2)乙方接收通知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3)丙方接收通知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2、各方应以书面快递方式向对方上述地址发送相关通知。接收通知方拒收、无人接收或未查阅的,不影响通知送达的有效性。

3、上述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4、一方变更接收通知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确认变更,否则视为未变更。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的处理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3、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4、不放弃权利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第二十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共有    个附件,名称如下:

附件一名称:                      

附件二名称:                       

3、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