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债务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乙方(债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 号的《借款合同》,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整,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借款。现因甲方原因预计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甲方自愿将其财产用于抵偿其所欠乙方的债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特就以物抵债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债务数额
经甲乙双方核对后确认,截止 年 月 日,甲方累计欠乙方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
第二条 抵债财产
甲方同意以下列房产抵偿所欠乙方的债务:
(一)房屋位置:
(二)房产证编号:
(三)产权面积(㎡):
第三条 抵债金额
双方同意,抵债财产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用于抵偿甲方所欠乙方债务。
第四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对抵债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二)抵债财产上,没有为乙方以外的第三人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对于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方目前没有卷入任何诉讼,也没有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
(四)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和保险等,甲方已经缴纳完毕,不存在任何拖欠。
第五条 抵债财产及其证件的交付
(一)甲方必须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
(二)甲方须向乙方出具与协议金额等额的购房款收据或者发票。
第六条 登记
(一)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内与乙方签订以上抵债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 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和房屋的预告登记。期间发生的房屋维修基金、契税及其他有关税费视同乙方已缴纳,若需缴纳的由甲方支付并承担。
(二)经乙方要求,甲方须配合乙方办妥抵债财产的登记及产权过户手续。
第七条 所有权与处分权
(一)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取得对抵债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和处分权。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就有权自由处分上述抵债财产,并且甲方应提供充分的配合,协助乙方完成处分行为。
(三)乙方对上述房产进行出售的,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回购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部或部分回购抵债财产,甲方在接到乙方的回购通知后,须于 日进行回购并支付回购款,否则视同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方可出售与第三方。
(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全部或部分回购抵债财产,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进行回购并按约定支付回购款。
(三)双方约定自 年 月 日开始,乙方按回购款的 2.5%/月计算回购溢价款,甲方回购时在支付完毕该溢价款后,回购款为 万元。
第九条 费用
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及时支付。若乙方在办理过程中非向其他第三方转让而承担了相关税费的,乙方在支付后可向甲方追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抵债金额30%的违约金:
(一)逾期交付抵债财产和相关权利证书的或者逾期办理备案、过户等登记手续的;
(二)不配合乙方的处分行为,给乙方对抵债财产的处分造成障碍的;
(三)抵债财产被第三人追诉的;
(四)甲方欠缴的基于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
(五)因甲方未说明的抵债财产的缺陷造成乙方损失的。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